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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博英斯特贸易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锦 先生 (单证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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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755-3307454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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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341027254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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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30香港未再加工证明,未在加工证书 |
一般原产地证CO未在加工证明、普惠产地证FormA未再加工证明、东盟原产地证FormE未在加工证明、智利产地证FormF未在加工证明、亚太产地证FormM未在加工证明、中巴原产地证FTA未再加工证明
2.1 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中文为:“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/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”。英文为“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/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”。
2.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,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,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。
2.3 特殊情况,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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